贵州动物卫生监督网 贵州动物卫生监督局官网

贵州动物卫生监督网 贵州动物卫生监督局官网

动物卫生监督所春节上班时间

题主是否想询问“北京动物卫生监督所春节上班时间”?8点到5点半。根据查询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网得知,动物卫生监督所春节上班时间在8点到5点半,动物卫生监督是指国家动物卫生监督和管理部门,依照法律和法规要求,对动物防疫及动物产品安全实施监督检查和管理的活动。

贵州动物卫生监督网 贵州动物卫生监督局官网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直机关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

(第128号)

《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直机关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已经2011年7月11日省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 长 赵克志

二○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直机关继续实施的

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和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环境建设年活动的有关要求,省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省直单位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开展了全面的清理工作。经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设定的404项行政许可事项,由省直机关继续实施。

各省直机关要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搞好行政许可事项的公示工作,尽快将本部门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名称、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并按要求建立相关配套制度,严格依法实施。

以往公布的行政许可事项与本决定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决定为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省人民政府决定省直机关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404项)

省人民政府决定省直机关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404项)

序号项目名称法律依据实施机关1. u3000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的设立、分立、合并、终止和变更事项以及省属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合并及停办的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1998年8月29日公布)《贵州省职业技术教育暂行条例》(1986年12月29日贵州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省人民政府2. u3000对在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4号,2007年12月29日公布)省人民政府3. u3000改变省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土地建设用途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正)省人民政府4. u3000权限范围内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正)省人民政府5. u3000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垦区内按照权限审批开发未确定土地使有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1998年12月27日发布)省人民政府6. u3000使用土地10公顷以上的具体建设项目使用国有未利用土地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1998年12月27日发布)《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2000年9月22日经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省人民政府7. u3000权限内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正)省人民政府8. u3000开发盐资源、开办制盐企业许可《盐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1号,1990年3月2日公布)省人民政府9. u3000为生产需要使用低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种用标准林木种苗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4号,2000年7月8日公布)《贵州省林木种苗管理条例》(2004年9月24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省人民政府10. u3000确需围垦河道的审批《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1988年6月10日公布)省人民政府11. u3000权限内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国发〔2004〕20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19号,2004年9月15日发布)《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黔府办发〔2009〕170)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12. u3000权限内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国发〔2004〕20号)《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令第346号,2002年2月11日公布)《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22号,2004年7月23日发布)《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外商投资项目下放核准权限工作的通知》(发改外资〔2010〕914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13. u3000权限内企业向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国发〔2004〕20号)《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21号,2004年10月9日发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14. u3000权限内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初步方案核准《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2002年9月29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5月28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部分地方性法规条款修改案》修正)《贵州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初步方案核准规定》(省政府令第89号,2005年12月29日发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15. u3000核发煤炭生产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5号,1996年8月29日公布)《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68号,1994年12月20日发布)省能源局16. u3000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5号,1996年8月29日公布)省能源局17. u3000核发矿长资格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5号,1996年8月29日公布)省能源局18. u3000价格评估人员执

贵州省动物防疫条例(2022修订)

第一章u3000总 则第一条u3000为了预防、控制、净化和消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健康发展,防控人畜共患传染病,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u3000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及其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u3000本条例所称动物,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捕获的其他动物。

本条例所称动物产品,是指动物的肉、生皮、原毛、绒、脏器、脂、血液、精液、卵、胚胎、骨、蹄、头、角、筋以及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奶、蛋等。

本条例所称动物疫病,是指动物传染病,包括寄生虫病。

本条例所称动物防疫,是指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诊疗、净化、消灭和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以及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第四条u3000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动物防疫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防治规划,将动物防疫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加强动物防疫机构队伍和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做好动物防疫物资的应急储备和保障供给工作。第五条u3000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动物防疫工作需要配备专职动物防疫管理人员,主要承担以下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职责:

(一)组织本辖区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协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二)组织协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本辖区流浪犬、猫的控制和处置,防止疫病传播;

(三)结合本地实际,做好农村地区饲养犬只的防疫管理工作;

(四)发生三类动物疫病时,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组织防治;

(五)对在城市公共场所和乡村发现的死亡畜禽,负责组织收集、处理并溯源;

(六)动物防疫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本辖区内的动物防疫工作,引导村民、居民依法履行动物防疫义务。第六条u3000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公安、卫生健康、林业、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商务、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动物防疫工作。第七条u3000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工作,并承担动物防疫监督相关事务性、技术性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重大疫情风险评估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技术工作;承担动物疫病净化、消灭的技术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动物防疫工作需要,向乡镇或者特定区域派驻兽医机构或者工作人员。第八条u3000省人民政府组织制定基层动物防疫人才引进、培养以及生活待遇保障等制度,对长期在基层服务的动物防疫人员在聘用以及职称评审、晋升中予以政策倾斜。第九条u3000鼓励和引导相关科研院校、动物诊疗机构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开展动物防疫社会化服务。

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

鼓励和支持大型的动物饲养场建立生物安全隔离区。

鼓励和支持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参加养殖业保险。第二章u3000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净化和消灭第十条u3000对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实施强制免疫。

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制定全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市州、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制定和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强制免疫实施方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本辖区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消毒、畜禽标识加施等工作,协助做好监督检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第十一条u3000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全省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计划。

市州、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省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制定和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方案。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规定和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对动物疫病的发生、流行等情况进行监测和调查,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无害化处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贵州省动物防疫条例(2017)

第一章u3000总 则第一条u3000为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健康发展,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u3000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和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及其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u3000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动物防疫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防治规划,将动物防疫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加强动物防疫机构队伍和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做好动物防疫物资的应急储备和保障供给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应当配备动物防疫管理人员,按照职责组织做好本辖区内的动物防疫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本辖区内的动物防疫工作,引导村民、居民依法履行动物防疫义务。第四条u3000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公安、卫生计生、林业、食品药品监管、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工商、商务、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动物防疫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监督管理及对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和执法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动物疫病实验室检测、诊断,重大动物疫情风险评估、预警预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技术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动物防疫工作需要,向乡镇或者特定区域派驻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辖区内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监督工作。第五条u3000鼓励和引导动物防疫企业和组织开展动物防疫社会化服务。

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

鼓励和支持大型动物饲养场建立生物安全隔离区。

鼓励和支持动物饲养单位和个人参加养殖业保险。第二章u3000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第六条u3000动物疫病的预防依法实行强制免疫和追溯管理。第七条u3000省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

市州、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根据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制定和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强制免疫实施方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负责组织本辖区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消毒、畜禽标识加施等工作。第八条u3000省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市州、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省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方案。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疫病的发生、流行等情况进行监测和调查,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第九条u3000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建立动物防疫制度,配备兽医人员,自行实施免疫、疫病检测和净化等动物疫病预防工作,并定期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第十条u3000用于生产、经营的种用和乳用动物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健康标准,定期接受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检测。

具备检测条件的动物饲养场,应当定期对饲养动物开展重大动物疫病和人畜共患传染病检测;不具备检测条件的动物饲养场,应当委托具备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动物饲养场应当定期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检测情况。

禁止经营未经结核病和布鲁氏菌病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乳用动物及其产品。第十一条u3000对在城乡饲养的犬实行狂犬病强制免疫,饲养人应当定期携带犬到所在地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诊疗机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点注射兽用狂犬疫苗,领取免疫证明。饲养人不得携带未经免疫的犬在户外活动。第十二条u3000动物饲养场、活畜禽交易市场(交易点)、动物隔离场、动物诊疗机构、屠宰厂(场、点)以及动物产品加工等场所应当建立健全动物防疫制度,配备消毒设施,对场地、设施及交通工具进行清洗和消毒。

活畜禽交易市场(交易点)的开办者应当制定并实行定期休市、消毒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对市场(交易点)进行每日清洗、每周消毒,每月至少休市1日。

动物卫生监督所属于哪个部门

动物卫生监督是指国家动物卫生监督和管理部门,依照法律和法规要求,对动物防疫及动物产品安全实施监督检查和管理的活动。动物卫生监督是一种政府管理的行政行为,目的在于发现、制止、纠正、处理违法行为。动物卫生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对动物防疫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对动物及动物产品进行检疫检测;对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以及动物产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对动物产品实施卫生监督;对动物检疫证章、标识、标志的管理。适用范围为执法标志用于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派出机构的各类办公场所、交通工具、证书、证件、旗帜、执法工具和设备、以及官方网站。 一、动物疫病分为下列三类:

1、一类疫病,是指对人与动物危害严重,需要采取紧急、严厉的强制预防、控制、扑灭等措施的;

2、二类疫病,是指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需要采取严格控制、扑灭等措施,防止扩散的;

3、三类疫病,是指常见多发、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需要控制和净化的。 二、动物防疫条件:

1、场所的位置与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的距离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2、生产区封闭隔离,工程设计和工艺流程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3、有相应的污水、污物、病死动物、染疫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

4、有为其服务的动物防疫技术人员;

5、有完善的动物防疫制度;

6、具备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动物防疫条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 ;

原创文章,作者:爱知识,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ddxinli.com/post/32914.html

(0)
上一篇 2023年10月6日
下一篇 2023年10月6日

猜你喜欢

    返回顶部